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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离婚冷静期,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给感情出现危机的夫妻们一段缓冲期,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追悔莫及。(剩余197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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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新增财产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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