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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下无行为能力人权益的保护

——以纯获利益为例

摘   要:无行为能力人是否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行为,在我国民事立法过程中出现了较大的转变。《民通意见》时代认可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接受赠与、奖励、报酬等纯获利益行为的效力,而现行《民法典》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我国《民法典》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权益存在过度保护的成分,建议对纯获利益的行为做立法解释,对纯获利益行为的认定标准予以明确和细化,并且秉持“未成年人利益至上”的原则,理性地认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剩余523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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