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之适用
摘 要:依据传统合同法理论,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是守约方的专属权利。然而,在经济形势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下,即便守约方不同意解除合同,合同也无法继续履行,对于这种情况下违约方能否申请解除合同,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着非常大的争议。直到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所载“新宇公司与冯玉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出现,为违约方解除合同开创了先河,之后《民法典》的编纂持续性地将该问题推向了高潮,在经历了多次变动之后,最终该问题被规定在《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中。(剩余5138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