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视域下专门教育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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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剑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贵州省“全省检察业务专家”,贵州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作者认为,应明确专门教育的司法性质,优化分级、分段体系;建立专门教育的司法审查程序、检校等主体共同参与的教育矫治体系;加强部门联动、社会力量支持等,实现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法律监督、犯罪预防与专门学校特殊教育职能的有效对接。(剩余276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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