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安全法》的域外数据管辖权模式及其完善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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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数据安全法》第二条在坚持“数据存储地”模式下,通过保护管辖原则适当扩展域外数据管辖权,与欧美等其他国家的“数据控制者模式”下域外管辖权扩张路径有显著区别。作为数据大国,中国有必要从自身国情出发,辩证看待“数据存储地模式”和“数据控制者模式”,探索符合中国国家利益和需要的域外数据管辖权规则体系。(剩余1973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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