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确定无效后返还请求权基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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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法典》第157条应当作为处理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返还纠纷的独立请求权基础。以原物返还和不当得利返还规则来处理返还纠纷存在诸多不足,统一多层次返还规则更具优势。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法院已将《民法典》第157条作为请求权基础来运用;财产返还的性质应以返还客体的不同而区分为物权请求权或债权请求权;折价补偿是类似合同的债权请求权,并非不当得利。(剩余1989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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