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欺诈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的逻辑重构

——“公共影响”构成要件的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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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关于知假买假者或职业打假人能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请求惩罚性赔偿的争议中,理论和实务上存在着依据身份确定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范围的“身份逻辑”。该逻辑泛用了“消费者”这一术语的制度功能,也无法为平衡惩罚性赔偿所带来的积极效用与消极影响提供制度方案。而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范围确定的其他理论,如知假买假者视情况可以准用第五十五条的“准用说”,尚未彻底超越“身份逻辑”。(剩余2159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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