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化行政中的算法决策拒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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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将对个人信息的利益保护转变为对算法决策的行为规制,并赋予个人拒绝算法决策的权利。基于该法的公法属性及其在行政领域的适用性,相对人享有在自动化行政中的算法决策拒绝权。面对算法决策方式对行政法治的技术挑战,拒绝权能够丰富相对人在自动化行政中的权利体系,发挥对抗算法决策异化的功能。(剩余2054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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