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权力机关监督监察机关的路径完善
——兼论监督法的修改
[摘要] 当前权力机关对监察机关的监督存在国家法律规范的供给不足和迟缓、监督工具不够丰富具体、监督程序公开不到位且衔接不足等问题。同时,监察机关“位高权重”,使得权力机关监督略显乏力。因此,应进一步健全《监督法》,扩大监督主体范围,创新监督举措,完善特定问题调查制度,增设法律责任章节,完善监督程序的具体法律规定;丰富和具象监督“工具箱”,加强对监察相关法律的执法检查,对监察机关发布的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强化监察机关的询问与质询;推动监督程序公开,加强各种监督方式间的衔接,完善跟踪反馈环节,切实增强权力机关监督监察机关的有效性。(剩余17166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