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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销售在禁渔区或禁渔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法律责任

摘 要:由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处罚销售在禁渔区或禁渔期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行为的罚则缺失,导致这种行为没有很好地受到法律规制,严重破坏了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文章通过阐述销售禁渔区或禁渔期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行为的相关概念和危害,分析《渔业法》完善罚则的必要性,并提出法律责任的构成要素和立法建议。(剩余639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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