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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协同行为的认定

摘 要:针对协同行为认定难的问题,建立宽大制度及构建间接证据证明规则是不同国家或地区普遍采取的应对路径,如美国法院所构建的“附加因素”证明方法。参考“附加因素”证明方法的经验得失,可从五个方面完善协同行为的认定:一是补充促进行为的相关规定,将协同行为认定的焦点置于促进行为的证明上;二是应根据诉讼的种类,确定协同行为的证明标准;三是考虑到间接证据解释的局限性,虽不宜划定其证明力的大小,但可对其证明力进行限制,划定底线;四是针对不同类型的间接证据,执法机关应基于不同的特性分别展开判定;五是通过构建资料库及专家辅助人,法院或执法机关可提升间接证据的分析能力。(剩余970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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