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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刑法规制

——以《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关修改为中心》

摘 要: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害未成年人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必要通过刑法严厉打击此类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本罪,充分体现了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精神。为充分实现立法目的,犯罪主体应包括但不限于条文中五类人员,对“发生性关系”亦应作出扩大解释,但必须坚守解释的等价性原则;虽然增设本罪具有进步性,但保护仍有所缺失;在司法适用中应当厘清与强奸罪的关系,避免出现降格处理的情形。(剩余1281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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