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股东权利进行了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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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专栏张张海海英英中共辽宁省委党校(辽宁行政学院、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教授,兼职律师,辽宁省政府法律顾问,辽宁省侵权责任法研究会副会长,辽宁省行政复议专家,沈阳、大连、鞍山、铁岭、盘锦、葫芦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全国优秀社会科学普及专家。
股东权利是基于股东资格,依据法律规定或股东协议约定而享有的财产权、经营管理权等多种权利的集合,原《公司法》对股东权利有系统和全面的制度构建,新《公司法》从平衡股东与股东、股东与董事、股东与债权人利益关系角度对股东权利进行了修改完善,既有对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进一步强化,又有对控股股东权利滥用的进一步约束抑制。(剩余252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