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域生态环境协同立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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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生态环境协同立法作为区域协同立法的子集概念,是协同理论与环境立法的创新发展。从概念上看,流域生态环境协同立法可以定义为流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立法主体,按照立法权限和法定程序,针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有关事项,根据双方订立的立法协议分别进行立法,适用于各自领域的行为。本文拟从流域生态环境协同立法的构成要素出发,分析流域生态环境协同立法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剩余390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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