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不达标”不能成为单方辞退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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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柏某到某销售公司工作,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柏某在A区从事产品销售工作。2020年7月7日,某销售公司向柏某送达业绩警告书,告知其在当年1月至6月未能完成销售业绩,对其予以警告。7月14日,公司相关人员在微信群通知将柏某工作地点调整至B区,要求其在7月20日报到,柏某以怀孕为由拒绝前往。(剩余87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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