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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以“发生重大变化”解聘员工不得随心所欲

单位以“发生重大变化”解聘员工不得随心所欲

吴律师:

我是一家公司的会计。不久前,公司基于部分机构功能重叠,决定进行组织架构调整。调整之后,虽然会计岗位依然存在,但却人员过剩,公司在没有与我协商也没有征求工会意见的情况下,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决定解除与我尚有两年到期的劳动合同,且不顾我的一再抗议而固执己见。(剩余637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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