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刑事治理的应然范式与体系调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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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生物安全刑事立法存在过度强化预防性刑法、刑事法网尚未严密与体系定位尚未明晰等问题。出于防范生物安全风险的需求,生物安全刑事治理应遵循适度预防、分类规制与体系保护的立场。生物安全法益系复合法益,涵盖个体法益、社会法益与国家法益三个方面。作为复合法益构成的各个法益之间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内部关联性,与个体生命健康安全直接相关的法益决定生物安全法益的根基。(剩余1440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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