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公司”股权之争,弱势一方怎么办?

——单方转让名下股权原则上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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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公司法施行,民法典司法解释发布,当夫妻出现因婚变、继承等因素导致的感情及股权等利益之争时,由于夫妻一方转让股权原则上有效,弱势的另一方可通过协议或其他法律救济方式,维护自身利益

“夫妻股权”系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夫妻股权的转让行为涉及民事和商事两个领域,由于我国目前对此立法尚不明确,司法实践尚未形成定论,学理上亦众说纷纭,因此,对许多上市公司或非上市民企,尤其是“夫妻公司”而言,夫妻股权的归属及其单方处分的效力,伴随民法与公司法的不同逻辑而引发的冲突逐年递增。(剩余286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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