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独董需要“过罚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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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康美药业案”作出一审判决,康美药业因证券虚假陈述需向投资者赔偿24.59亿元,除了原董事长等直接责任人员需要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外,时任公司董监高的13名相关责任人员,也要按过错程度分别承担20%、10%、5%的连带清偿责任。而其中5名独立董事的连带赔偿责任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有3名独立董事被判承担10%的连带赔偿责任(约2.46亿元),2名独立董事需承担5%的连带赔偿责任(约1.23亿元)。(剩余322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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