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篡改档案行为犯罪化的理论证成与立法设计——从冒名顶替和篡改志愿行为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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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些年来伪造、篡改档案行为频发,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充分的刑罚当罚性,不仅危及档案工作的公信力,还侵害公民的受教育权、劳动权等宪法性权利,通过行政与民事手段治理此类行为均存在缺陷。但是,目前我国《刑法》并没有设立伪造、篡改档案罪这一独立罪名,导致对该行为的刑事规制面临罪名适用不当、惩治效果不足、震慑作用有限的困境,因此刑事立法亟须将伪造、篡改档案的行为犯罪化。(剩余1742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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