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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与女友晓薇确立恋爱关系后,我会经常给她送些小礼物。外出逛街、就餐费用也都是由我支付。特别是纪念日、生日等特殊日期,我都会通过微信给晓薇发送520元钱的红包,两年时间累计发送8000元钱。现今,我和晓薇因性格不合而分手。我认为既然已分手,那么我给晓薇所花的费用就属于彩礼性质,她应当退还所收款项,并分担就餐费用5000元钱。(剩余46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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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进感情赠送的财物,分手时能否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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