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零售平台搭售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分析

——以阿里巴巴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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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数字经济背景下的网络零售交易过程包含平台、消费者、商户三方主体,且因网络零售服务大部分都是无偿的或不直接向消费者收费的,导致网络零售平台搭售行为较传统行业搭售行为更具隐蔽性和复杂性。我国于2022年8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创造性地引入了数字平台反垄断“专条”,然而仅对数字平台搭售行为作出原则性规定,难以规制具体行为。(剩余1443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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