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死者人格标识商业化利益保护路径探析
摘要:当今社会,个人的人格标识被频繁投入市场作商业化利用,其蕴含的财产价值也越发凸显。我国《民法典》中虽已创设人格利益许可使用制度,却仍未解决有关于死者人格标识上是否存在一项商品化权,以及如何保护的问题。对此,我国法律应依据自然人生前与死后的不同情况作区分保护,自然人存活时,效法德国的一元保护机制,依据《民法典》人格权编将人格权的精神和财产利益均置于“一般人格权”项下进行保护;死亡后则参照美国的二元保护机制,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引入一项专用于控制人格标识商业化使用的“死者公开权”进行保护。(剩余8195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