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论我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中送达抗辩的系统建构
摘要:我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中关于送达抗辩的规定不仅存在体系冲突,还存在内容不明确问题。借鉴从比较法维度得出的一般趋势,应从以下三方面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法》新增的关于送达抗辩的规定:第一,应当将送达抗辩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作为被告申请不予承认外国判决的理由;第二,应以原审国法律判断是否合法送达,但当被告居住在我国境内时,我国法律可以就送达方式和送达客体作适当限制;第三,应将送达抗辩限制在缺席判决的情形,除非原审国法院不允许对送达瑕疵提出抗辩,或从我国法院的角度看,原审国法院的送达程序严重违反了被告的正当程序权或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送达抗辩可以例外地适用于对席判决。(剩余1625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