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空猥亵”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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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8年最高检发布的“骆某猥亵儿童案”为“非接触性”猥亵行为的可罚性提供了参考依据,两高《解释》的颁布意味着“隔空猥亵”儿童行为已明确入罪,并要求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实施猥亵行为并构成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虽然《刑法修正案(十一)》和《解释》的颁布实施对落实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原则起到了正向作用,但是仍然没有对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作出回应:首先,不具备追求“性刺激”主观倾向的“猥亵”行为是否构成猥亵儿童罪;其次,除网络直播形式以外,借助不特定多数人有随意进入可能性的其他互联网平台实施“隔空猥亵”是否应当认定为“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猥亵行为这一加重情节;最后,对年龄相仿的未成年情侣之间自愿发生的互发裸照、淫秽信息等行为能否作为出罪事由。(剩余10423字)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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