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其他方法”:基于客观解释的立场与实质解释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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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删除网络服务器数据、计算机程序数据,攻击网络服务器以及妨害、破坏电子商务三类新型破坏生产经营行为。学界对上述行为的定性存在较大争议。网络时代,为赋予传统罪名新活力,应当坚持客观解释的立场,采取实质解释的限度,对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其他方法”进行扩大解释。以目的解释为指引,以同类解释为路径,可将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客观行为界定为“以对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直接重要作用的人或物为对象,通过对其施加影响,造成生产、经营活动部分或全部无法进行,并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行为”。(剩余1278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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