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缺位抚养子女,被判补偿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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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高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高某生育一子一女,长子李某甲出生于1996年,次女李某乙出生于2002年。高某自2005年外出务工后,常年不归,李某甲和李某乙靠李某一人抚养。

2024年,高某向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诉讼中,李某提出,高某常年在外不归,未尽到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同意与高某离婚,但因为多年来自己为抚育子女付出了更多,高某应当支付其经济补偿。(剩余13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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