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权提前收回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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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域使用权的一般理论

海域使用权是指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在一定期限内使用特定海域的权利[1]。这一权利的性质具有明显的物权属性,即使用权人对海域享有排他性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收回海域使用权,是指县(市、区)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国家安全、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或因海洋功能区划调整需要开发利用的行为,通常需依法提前收回或终止各级人民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颁布实施前所确认的海域使用权的行为。(剩余488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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