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警法实施背景下渔业执法程序规范化研究
1中国《海警法》实施与渔业执法程序规范化的现实需求
1.1 《海警法》的立法突破与制度转型动因
1.1.1渔业执法权从“多部门分权”到统一执法
2013年以前,中国海监履行维权执法职能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执法权能与执法任务不相适配,小马拉大车,作为一般的行政执法主体仅处于委托执法的地位,不具备独立执法的资格,在维权执法过程中也无权使用武力,缺乏强有力的执法手段应对侵权行为,特别是在面临违法外籍船舶的挑衅、阻挠执法等阻碍其公务执法的行为时,无法作出相应的处罚[1]。(剩余8917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