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会员积分争议中告知义务与注意义务的界定
——辽宁某科技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诉上海某航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提要】
经当事人同意,电子订舱平台会员规则并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因积分产生的争议属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承运人在平台对规则内容进行明示告知并定期推送相关信息,应视为已合理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托运人因自身疏忽未及时掌握订舱数量等重要信息造成会员降级的,无权要求恢复会员等级并赔偿损失。
【案情】
原告:辽宁某科技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某科技公司)被告:上海某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航运公司)被告:大连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某运输公司)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上海某航运公司签订《内贸运输服务合同》,并按照“某集成平台”上的船期进行订舱安排货运。(剩余5225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