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保护科技创新的刑法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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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与传统科技创新相比,数字时代科技创新与大数据紧密结合、引发“物理空间”的数字化,其蕴含的刑事风险具有鲜明的数字时代特征,并着重凸显出对各类“信息安全”的威胁。数字时代科技创新的新特点,对刑法保护提出了新的现实需求。与此同时,数字时代科技创新过程中犯罪行为的技术化、人类认知的有限化、犯罪主体的多元化、危害结果的难估量化,使刑法中的危害行为、罪过观念、责任主体、以及社会危害性评价面临新的挑战。(剩余2127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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