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清算主体模式的反思

——由双轨制向单轨制的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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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我国现行《公司法》中,解散与清算的制度割裂引发了公司在退出环节“散而不算” 的乱象。为促使公司有序退出市场,司法机关创设了“清算义务人”制度,并为立法所逐步确认,进而建立起我国特有的“清算义务人+ 清算人”的双轨制清算主体模式,此次《公司法》修订继续沿用了这一制度架构。但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都未对清算义务人的职责及违法行为后果形成明确、合理的制度安排,反而引发了规则设计的叠床架屋。(剩余1817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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