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调整视角下产教融合制度的执法与救济
摘 要 产教融合作为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是促进产业部门与教育部门深度对接和合作过程中,以提高技术技能人才质量为目的,形成的政府、行业、企业、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客观上能为法律所调整。产教融合作为一种教育法律关系,教育行为(育人行为)作为产教融合关系的客体符合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特殊性本质特征,产教融合关系的复杂性符合教育法律关系的综合性特征,产教融合关系内容的权利义务集中体现产教融合教育关系的法律化,产教融合是反映职业教育规律的社会关系。(剩余11853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