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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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寓服务于评价,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等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剩余298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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