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背信犯罪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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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对《刑法修正案(十二)》民营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背信犯罪的理解与适用应与《公司法》的修订相结合,充分考虑《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从侵害法益角度分析,背信犯罪侵害的法益是企业财产权和信任关系。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造成公司重大财产损失的,经公司允诺或追认后,则不应以背信犯罪处理,应构成他罪。从犯罪主体上来看,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以及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的犯罪主体“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包括民营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背信犯罪主体中的“董事”应包括《公司法》规定的事实董事、影子董事。(剩余396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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