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类洗钱罪主观要件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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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为适应国际反洗钱形势,《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191条洗钱罪进行了较大修改,删除了“明知”并将“自洗钱”入罪,条文修改后贪污贿赂类洗钱罪司法实践仍面临主观“明知”认定困难的困境。应当发挥“推定明知”的理论价值,强调司法工作人员基于“亲历性”办案的综合分析判断;以“客观推定主观”的方式认定自洗钱的主观故意;对间接故意的认定,应着重考察行为人的身份因素。(剩余542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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