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有禁止不可为

——从四起案件看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司法处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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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将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被告人刘某代表被告单位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东营村村委会签订协议,建设东营村省级新民居示范村。协议签订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开发建设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由被告人刘某决定,开始动工建设。之后,新民居政策调整,高新区农村工作局向东营村村委会下达《关于东营村新民居停建、停售的通知》,由东营村村委会通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对新民居建设停建、停售。(剩余333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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