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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基本权利 保护义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防性侵教育 全面性教育
作者简介:陈 伟/山东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北京大学法学博士(青岛 266237)
一、问题的提出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16条a首次在法律层面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下文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统称为“父母”)应当开展“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为父母依法开展家庭性教育提供了依据。(剩余1381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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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性教育:法律特征、规范内涵与实践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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