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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平台电商化下的法律地位界定

——以电商直播为研究对象

摘 要:网络平台的主要类型有网络媒介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前者就是我们常说的内容平台,比如抖音、微信、直播平台等,在法律中主要是一种“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身份,受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红旗原则”和“避风港原则”规制;后者是日常熟知的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主要受到《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制,两者之间有着清楚的界限。(剩余509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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