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法典对商事关系的处理模式及其重构思路

  • 打印
  • 收藏
收藏成功

摘要:与多数学者的主张不同,我国实际上采用的是“民法典+商事单行法”的立法体例。也正是基于这样的体例,我国《民法典》中包含了很多关于商事主体、商事行为、商事责任的规范。在这些法律规范的共同作用下,《民法典》在处理商事关系上出现商事主体民法化、商事行为民事化、商事责任混杂化三大处理模式。而这样的处理模式却与商法的价值有所出入,故建议以效率为中心,兼顾加以安全,重构《民法典》对商事关系的处理模式。(剩余4622字)

目录
monitor
客服机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