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四个维度”厘清股权投资领域的欺诈行为

  • 打印
  • 收藏
收藏成功

摘 要:检察机关办理股权投资类案件时,要严格认定把握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既要注重审查行为人获取资金的手段和心态,又要判断涉案财物的性质归属,对财产性质做精细化区分。定性时以合同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保护的双重法益为指引,以行为人的犯罪手段及犯罪后果侵害的核心法益展开分析,依法准确定性。审查过程中通过开展提前介入侦查、案件会商机制等方式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为指控罪名形成完整证据链。(剩余5331字)

mon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