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信托通道业务发放信托贷款是否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一、基本案情
张某系A市商业银行(国有控股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2017年初,张某接受B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某请托,同意A市商业银行通过发放信托贷款的方式帮助B公司融资,并收受赵某给予的好处费600万元。后张某在明知申请贷款企业甲公司、担保企业乙公司均系B公司注册成立的“空壳”公司,且提交的财务报表等申请贷款资料系伪造、贷款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安排A市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实质开展授信审查,不进行贷前调查、贷后检查等工作,与C市信托公司签订《贷款单一信托合同》,将商业银行理财资金及自有资金委托给C市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与B公司实际控制的甲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贷款期限11个月),与乙公司签订《质押合同》,最终A市商业银行通过C市信托公司以信托贷款的形式向甲公司发放了7笔共计20亿元的贷款,该20亿元贷款被B公司用于归还其他融资债务,贷款到期并经两次展期后,因B公司资金链断裂,导致甲公司、乙公司无法清偿贷款,最终给A市商业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剩余4386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