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枫桥经验”下民事检察和解的履职层次解析
摘 要: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来进行民事检察和解工作已经体现在了相关法律精神中。民事检察和解工作当前还存在认识程度不够、系统化履职欠缺、和解效力难保障、人员调解素能需提高等问题,为此需要转变办案观念、系统化寻求和解节点、多手段保证和解效果、发挥检察机关协调功能、提高干警群众工作能力等。
关键词:枫桥经验 民事检察 和解 履职层次
民事司法因其解决的是民事私权领域的争议和纠纷,有着“当事人意思自治为王”的说法,因此天然地与和解制度有着不可分离的关系,“和解”可以是贯穿于民事纠纷解决全过程的一种手段。(剩余7024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