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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如何正确适用“添购”与“追加”

问题:一个政府采购货物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了成交供应商,合同履行完毕之后,第二年又需要采购同样的货物,和上一年相比,量很小,不到上次合同金额的10%,可以采用“追加采购”,向上一年度该项目的中标供应商直接实施单一来源采购吗?

张松伟(《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只要是确实存在“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的大前提,我的观点是可以适用“添购”,而不是“追加”。(剩余121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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