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公务员的公共价值冲突治理:一个整合性的分析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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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李普斯基(Lipsky)指出,基层公务员是与公众直接互动并拥有广泛自由裁量权的政策制定者[1]。换言之,他们在国家权利与公众权利间的交界面执行任务,并直接主导公众对政府的评价[2]。摩尔(Moore)指出,基层公务员不仅是公共价值创造的最终执行者,也是识别公共价值的代理人[3]。然而,不同的公共价值各自包含着特殊的“善”,再加之公共价值间的不可通约性与不可兼容性,基层公务员不得不面临“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两难抉择[4」。(剩余1759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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