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涉第三人不动产权属纠纷的解决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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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第三人不动产权属纠纷中,立法明确了保护第三人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司法实践中有粗放、机械适用情形,不当损害了原权利人利益,为实现原权利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平衡,司法续造了第三人适用要件的严格标准,达到“谦抑”的适用效果。
不动产是社会的主要财富,它的权属纠纷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其中,有一类纠纷涉及到第三人,即原权利人的不动产被无处分权人转让给第三人,此时不动产究竟归属原权利人还是第三人?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明确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条件,即第三人只要受让时善意、以合理价格受让且已办理过户登记,第三人就即时取得不动产。(剩余4655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