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参与金融协同治理的界限

——以合同违法无效规则的运用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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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金融监管权是行政权的分支,其与司法权的关系是学界的经典议题。近年来,随着金融监管改革的深入推进,金融监管权与司法权在金融活动治理中日渐呈现出协同互补的态势。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第九次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明确提出,“要正确处理民商事审判基本原则与行政监管关系”,既有研究也提倡法院的司法裁判功能应当与金融监管在金融治理方面形成协同效应[1]。(剩余2154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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