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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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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自然人创作完成是构成作品的必要条件,并非具备了独创性就可以认定相关内容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2018年9月9日,某律所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了《影视娱乐行业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一文。次日,该文章被上传至某互联网公司经营的网络平台,而其中的署名以及引言、检索概况和“注”等内容均被作删除处理。(剩余268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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