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法治化角度的耕地污染治理实践问题与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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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耕地保护利用的重要论述中强调,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耕地保护不仅要保量更要保质。已有耕地污染治理的法学研究,除了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研究,对于土壤污染治理的具体制度研究,学者们主要关注土壤污染治理责任是否具有溯及力以及如何溯及[1]。有学者认为,土壤修复责任应定性为公法责任[2;有学者对现行法规定的土壤治理责任主体制度进行反思,主张应借助行为责任与状态责任理论对我国土壤治理主体制度予以细化[3];有学者针对现行法免责事由阙如,主张应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责任减轻机制;也有学者提出,构建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责任分配机制是解决目前耕地重金属污染问题的关键[4]。(剩余502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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