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在裁判文书中的说理应用

——基于相关裁判文书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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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情理”是国人特有的文化基因,在裁判文书中常以日常生活法则、客观理性规则和社会美好风尚的含义出现,使用“情理”能弥补规则或有的漏洞,增强判决的可接受性,是法官自由心证的重要判断依据。就北大法宝网提取的271份裁判文书有效样本而言,“情理”运用主要集中于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使用主体为审理案件的法官、案件的诉讼参加人,其内涵包括客观理性规则、日常生活法则、社会美好风尚。(剩余733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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